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25号
罪犯周广军,男,1977年3月22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洲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
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广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周广军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2
6号刑事判决,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没有故意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将罪犯周广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