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32号
罪犯尹显荣,男,1981年6月25日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
狱服刑。
2008年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认定尹显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尹显荣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浙
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尹显荣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