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7号
罪犯何铁锤,男,1976年3月15日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牡丹
江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牡刑二初字第17号刑
事判决,认定何铁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铁锤
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黑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47
号刑事裁定,将何铁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何铁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