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4号
罪犯黄祝,男,1966年4月20日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
狱服刑。
2011年7月2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牡刑一初字第26号刑
事判决,认定黄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祝服判,不上
诉;其同案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119号刑
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祝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