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29号
罪犯蒋建龙,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
呼兰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哈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认定蒋建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蒋建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