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荣斌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3:1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5号


   罪犯王荣斌,男,1966年11月24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牡
丹江监狱服刑。
   2005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哈刑初字第309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荣斌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王荣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
第40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201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48
号刑事裁定,将王荣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荣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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