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帅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3:2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71号

   罪犯王帅,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
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10号
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帅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王帅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
2009)黑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盗窃罪,判处王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将王帅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5月1
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
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王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
议将罪犯王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监规
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达标。其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犯
王帅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王帅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帅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
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王帅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
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4年9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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