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郑长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3:2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67号

   罪犯郑长生,男,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初中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绥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长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琴经济损失人民币54
795元。郑长生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黑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
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将郑长
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7月
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
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郑长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郑长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长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达标。其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
犯郑长生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出具的罪犯郑长生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长生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郑长生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
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郑长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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