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蔚兰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3:3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8号


   罪犯蔚兰玉,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1年7月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庆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蔚兰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蔚兰玉
服判,不上诉。
2011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1)黑刑三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
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蔚兰玉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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