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7号
罪犯李文军,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1年7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李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
刑。李文军服判,不上诉。
2011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1)黑刑一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
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
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文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