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史洪斌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3:4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20号


   罪犯史洪斌,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1年1月12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庆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
史洪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史洪斌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史洪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