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杜玉民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3:5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29号


   罪犯杜玉民,男,汉族,1960年1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学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绥中法刑少初字第1
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玉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杜玉民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
2009)黑刑一复字第24号刑事判决,改判杜玉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本院于2012年3月
9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将杜玉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
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
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杜玉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
议将罪犯杜玉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玉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其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杜玉民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
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出具的罪犯杜玉民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玉民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杜玉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
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杜玉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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