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邓明武强迫卖淫、绑架、强奸、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3:5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84号

   罪犯邓明武,曾用名邓明江,男,土家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
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浙丽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
决,以被告人邓明武犯强迫卖淫罪、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09)浙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
告人邓明武犯强迫卖淫罪的定罪和量刑,维持其余部分。以被告人邓明武犯组织卖淫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与原判以绑架
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浙刑执字
得1344号刑事裁定,将邓明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
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
201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
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邓明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
建议将罪犯邓明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明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达标。其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
服刑期间,于2011年、2012年度双评活动中,均被评为年度记功。罪犯邓明武确有悔改
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邓明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明武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邓明武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
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邓明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4年9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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