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30号
罪犯同海龙,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7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庆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
定同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海龙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同海龙犯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同海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