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29号
罪犯尚学忠,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8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伊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
尚学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尚学忠服判,不上诉。
2011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黑刑二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
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尚学忠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