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李德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4:0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李德忠,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学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鸡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
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德忠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黑刑三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将李德忠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4月2
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
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李德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李德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达标。其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
犯李德忠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出具的罪犯李德忠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忠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李德忠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
等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德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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