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谢秀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4:1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31号


   罪犯谢秀君,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4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认定谢秀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谢秀君不服,提
出上诉。
2011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秀君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谢秀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