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张志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4:1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18号


   罪犯张志刚,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志刚服判,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浙
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03
号刑事裁定,将张志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张志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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