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31号
罪犯王刚,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牡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
认定王刚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黑刑二终字第9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王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