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221号
罪犯姚振宇,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9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庆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
定姚振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0)黑刑三终字第
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姚振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