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09号
罪犯张喜全,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2008年6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哈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张喜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喜全不服,提出上诉。本
院经审理,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8)黑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2009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五复字第5223068
0号刑事判决,撤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黑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和哈尔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喜全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张喜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2011年9月10日,本院根据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571
号刑事裁定,将张喜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张喜全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
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