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489号
罪犯姚少华(绰号华子),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
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33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恒力、陈思琪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1
792.82元,与其同案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姚少华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同
案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41号刑
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少华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165
号刑事裁定,将姚少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
丹江监狱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
4年7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
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姚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姚少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少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达标。其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
犯姚少华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出具的罪犯姚少华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少华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姚少华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
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姚少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34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