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李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4:3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827号


   罪犯李鹏(曾用名李玉境),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抚远县,初
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2505号刑事
判决,以被告人李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李鹏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6日作出(2
008)高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抢劫罪判处李鹏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0年9月5日作出
(2010)黑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将李鹏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
核同意后,于2014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
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李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
将罪犯李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
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及
2013年3月因违反监规被关禁闭。罪犯李鹏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
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出具的罪犯李鹏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
,减刑审核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鹏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
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李鹏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
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