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80号
罪犯康龙,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
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庆刑一初字第20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连友、庞永芹、张方顺、郑华妍、张全经济损失人
民币281
668.80元。康龙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
11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康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
12年2月3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康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康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监规
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达标。其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犯
康龙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康龙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康龙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
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康龙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
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康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3年3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