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郭跃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4:4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581号

   罪犯郭跃辉,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
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庆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跃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河、牛亚芳、李艳侠、庞然、庞阔经济损失人民币
174
614.50元。郭跃辉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
9月11日作出(2009)黑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撤回上诉;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跃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将郭跃辉的刑罚减
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
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
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郭跃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
,建议将罪犯郭跃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跃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达标。其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
犯郭跃辉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郭跃辉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跃辉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郭跃辉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
等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跃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33年3月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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