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高凤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4:4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6号


   罪犯高凤龙,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2011年6月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庆刑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认定高凤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并限制减刑。高凤龙服判,不上诉。
2011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
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
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凤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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