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高晓甫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4:4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60号


   罪犯高晓甫,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初中文化。1982年12
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1987年7月20日因犯
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1998年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16号
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晓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高晓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黑刑一终
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7月3
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10月27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
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高晓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
建议将罪犯高晓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晓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
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
育,学习成绩达标。其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因私藏违禁品
被禁闭,2012年,违反监规被严管;2013年3月,获哈尔滨监狱“中华颂歌”雪雕活动二等
奖。罪犯高晓甫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高晓甫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
定表,减刑审核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奖励证明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晓甫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晓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34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孙观宇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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