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纪洪彦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4:5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11号


   罪犯纪洪彦,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认定纪洪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纪洪彦服判
,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纪洪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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