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12号
罪犯王洋,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哈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
定王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王洋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黑刑二复字第15号
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9月10日,本院根据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570
号刑事裁定,将王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王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