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5:1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112号


   罪犯王洋,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哈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
定王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王洋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黑刑二复字第15号
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1年9月10日,本院根据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570
号刑事裁定,将王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
下:
   将罪犯王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
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喜国
                      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

                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