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294号
罪犯赵保成,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在黑龙江省北安
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132号
刑事判决,认定赵保成犯运输毒品、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保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0)黑刑一终字第4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保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