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309号
罪犯布占丰,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9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鹤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
决,认定布占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布占丰
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黑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
,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布占丰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