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293号
罪犯程立新,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现在黑龙江省北安
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绥中法刑一初字第13
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立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程立新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黑刑三复字第61
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2012年2月1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86号刑
事裁定,将程立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程立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
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