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陈立远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5:3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292号
   罪犯陈立远,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在黑龙江
省北安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二初字第112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立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立远服
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立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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