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李晓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5:3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32号

   罪犯李晓杰,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
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哈刑初字第309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晓杰服判,不上诉。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
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
准以抢劫罪判处李晓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
判决。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将李晓杰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
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
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李晓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李晓
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杰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持劳动
、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
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按要求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
犯李晓杰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制作的罪犯李晓杰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杰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罪犯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情
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晓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4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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