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92号
罪犯姜丙全,男,汉族,1944年5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6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伊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姜丙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姜丙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姜丙全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
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予以核
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姜丙全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