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194号
罪犯高名言,男,回族,1991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
斯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伊刑一初字第17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名言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名言服判,不上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
011)黑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名言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 年
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