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李艳莲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5:4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295号
   罪犯李艳莲,女,汉族,1976年7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现在黑龙江省女
子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2727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艳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艳莲服判,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高
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艳莲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