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满立柱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5:4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97号
   罪犯满立柱,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在黑龙江省泰
来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齐刑一初字第47
号刑事判决,认定满立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满立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0)黑刑三终字第10
7号刑事判决,认定满立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
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满立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