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田国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5:4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302号
   罪犯田国华,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现在黑龙江省北
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5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黑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田国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
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国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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