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307号
罪犯高希久,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现在黑龙江省佳木
斯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七刑初字第30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希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高希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希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
审理,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黑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高希久撤
回上诉,并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希久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