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96号
罪犯刘文凤,女,汉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
狱服刑。
2011年9月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双刑初字第19号刑事
判决,认定刘文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文凤不服,提
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文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