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姜坤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5:5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190号
   罪犯姜坤,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
斯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佳少刑初字第3号
刑事判决,认定姜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坤不服,提
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姜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         年
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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