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191号
罪犯毛红明,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
刑。
2008年6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姜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毛
红明服判,不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沪高刑
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黑刑执字第9
35号
刑事裁定书
,将罪犯毛红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毛红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