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黄元福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6:1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301号
   罪犯黄元福,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现在黑龙江省北安
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9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齐刑一初字第19
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元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元福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93
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
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元福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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