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曲春梅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6:1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165号
   罪犯曲春梅,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在黑龙江省
女子监狱服刑。
   2009年1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17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曲春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曲春梅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黑刑一终字第
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于2012年1月14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35
号刑事裁定,将曲春梅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曲春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
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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