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文海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6:0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94号
   罪犯王文海,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
斯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3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伊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文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王文海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黑刑三复字
第6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文海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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