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赵金龙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6:0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85号
   罪犯赵金龙,男,满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现在黑龙江省北
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哈刑二初字第57号刑
事判决,认定赵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
金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195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
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金龙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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