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308号
罪犯闫善学,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在黑龙江省佳
木斯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6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11号刑事
判决,认定闫善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闫善学不服,提出上
诉。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黑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撤销黑龙
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鹤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闫善学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闫善学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O一四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