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17号
罪犯张亚东(聋哑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聋哑学校四
年级文化,1992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
0月2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黑
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齐刑一初字第9
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亚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与其原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黑刑三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黑
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
2014年9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
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张亚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
由,建议将罪犯张亚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张亚东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出具的罪犯张亚东计分考核情
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亚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代理审判员 王 愫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