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军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1-05 19:16:2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734号

   罪犯王军辉,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19
87年1月8日因偷窃被劳动教养,1987年6月12日因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
年。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
千元;王军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允日、玄贞顺、金景花、金珉枝共计人民币45
5
686.50元;王军辉与另案处理的李正光、郑相浩、陈洪光、朱庆华、崔始得、朴志远连
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王军辉的亲属已交纳民事赔偿金人民
币3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7月28
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8月1日报送本院。本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
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王军辉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王军辉
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辉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能够积
极维持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能学习,学
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
犯王军辉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制作的罪犯王军辉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
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辉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改造表现等情节,
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军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4年4月7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知己
                  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
                  代理审判员 孙德敏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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